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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yuán)傷殘評定
發布日期:2013-12-03    作者:湖南省農機安全協會秘書(shū)處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yuán)傷殘評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yuán)傷殘評定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yuán)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内容。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yuán)的傷殘程度評定。

  1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yuán)傷殘評定

  GB 18667-2002

  21範圍

  本标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yuán)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内容。

  本标準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yuán)的傷殘程度評定。

  3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适用于本标準。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yuán)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種暴力緻傷的人員(yuán)。

  2.2

  傷殘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緻的人體殘廢。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緻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的不同程度喪失。

  2.3

  評定assessment

  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yuán)傷殘等級的過程。

  2.4

  評定人assessor

  辦案機關依法指派或聘請符合評定人條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yuán)傷殘評定的人員(yuán)。

  2.5

  評定結論assessment conclusion

  評定人根據檢驗結果,按照傷殘評定标準,運用專門知(zhī)識進行分析所得出的綜合性判斷。

  2.6

  評定書(shū)assessment report

  評定人将檢驗結果、分析意見(jiàn)和評定結論制成的書(shū)面文書(shū)。

  2.7

  治療終結treatment finality

  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4評定總則

  3.1評定原則

  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後治療效果爲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shì)地評定。

  3.2評定時機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緻的損傷或确因損傷所緻的并發症治療終結爲準。

  對治療終結意見(jiàn)不一緻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yuán)進行鑒定,确定其是(shì)否治療終結。

  3.3評定人條件:

  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yuán)擔任。

  3.4 評定人權利和義務

  3.4.1 評定人權利

  a) 有權了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 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c) 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yuán)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d) 有權因專門知(zhī)識的限制或鑒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3.4.2 評定人義務

  a) 全面、細緻、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yuán)進行檢驗和記錄;

  b) 正确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c) 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d) 保守案件秘密;

  e)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

  f) 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評定書(shū)

  3.5.1 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shū)并簽名。

  3.5.2 評定書(shū)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曆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jiàn)和結論等内容。

  3.6 傷殘等級劃分

  本标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yuán)的傷殘狀況,将受傷人員(yuán)傷殘程度劃分爲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xiàng)差10%。傷殘等級劃分依據見(jiàn)附錄A。

  5傷殘等級

  4.1 Ⅰ級傷殘

  4.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緻:

  a) 植物狀态;

  b) 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頭面部損傷緻:

  a) 雙側眼球缺失;

  b)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脊柱胸段損傷緻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頸部損傷緻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胸部損傷緻:

  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損傷緻: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體損傷緻: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f) 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1.8皮膚損傷緻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4.2 Ⅱ級傷殘

  4.2.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緻:

  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随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語;

  c) 雙眼盲目5級;

  d)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e) 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4.2.2頭面部損傷緻: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

  b) 雙側眼睑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睑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 雙耳極度聽(tīng)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tīng)覺礙障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損傷緻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礙。

  4.2.4 頸部損傷緻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4.2.5 胸部損傷緻: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損傷緻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2.7 肢體損傷緻: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4.2.8 皮膚損傷緻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4.3 Ⅲ級傷殘

  4.3.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緻:

  a) 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嚴重外傷性癫痫,藥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雙側嚴重面癱,難以恢複;

  d) 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f) 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複。

  4.3.2頭面部損傷緻: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

  b) 雙側眼睑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3級以上;或一側眼睑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

  c) 雙眼盲目4級以上;

  d) 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

  e) 上颌骨、下颌骨缺損,牙齒脫落24枚以上;

  f) 雙耳極度聽(tīng)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g) 一耳極度聽(tīng)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tīng)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雙耳重度聽(tīng)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tīng)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損傷緻嚴重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4.3.4頸部損傷緻: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b) 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損傷緻: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廓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損傷緻: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3.7 盆部損傷緻:

  a) 女性雙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複。

  4.3.8會陰部損傷緻雙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4.3.9肢體損傷緻: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d)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喪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膚損傷緻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4.4 Ⅳ級傷殘

  4.4.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緻:

  a) 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嚴重運動性失語或嚴重感覺性失語;

  c)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d) 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e) 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4.4.2頭面部損傷緻: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

  b) 雙側眼睑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一側眼睑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級以上;

  c) 雙眼盲目3級以上;

  d) 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

  e) 雙耳極度聽(tīng)覺障礙;

  f) 一耳極度聽(tīng)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tīng)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雙耳重度聽(tīng)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h) 雙耳中等重度聽(tīng)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tīng)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損傷緻嚴重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4.4.4頸部損傷緻: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b) 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損傷緻: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 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損傷緻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4.7 會陰部損傷緻陰莖體完全缺失或嚴重畸形。

  4.4.8 外陰、陰道損傷緻陰道閉鎖。

  4.4.9 肢體損傷緻雙手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4.4.10 皮膚損傷緻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2%以上。

  4.5 Ⅴ級傷殘

  4.5.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緻: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

  b) 外傷性癫痫,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嚴重失用或失認症;

  d) 單側嚴重面癱,難以恢複;

  e) 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f) 單癱(肌力2級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複。

  4.5.2頭面部損傷緻: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

  b. 雙側眼睑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睑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1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d. 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

  f. 上颌骨、下颌骨缺損,牙齒脫落20枚以上;

  g. 一耳極度聽(tīng)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tīng)覺障礙;

  h. 雙耳重度聽(tīng)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雙耳中等重度聽(tīng)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j. 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損傷緻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4.5.4頸部損傷緻: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 影響呼吸功能。

  4.5.5胸部損傷緻: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b. 器質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損傷緻: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重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5.7盆部損傷緻:

  a. 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閉鎖;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複。

  4.5.8會陰部損傷緻陰莖體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陰、陰道損傷緻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4.5.10 肢體損傷緻: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4.5.11 皮膚損傷緻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4%以上。

  4.6 Ⅵ級傷殘

  4.6.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緻: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dàn)能部分代償,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嚴重失讀伴失寫症;或中度運動性失語或中度感覺性失語;

  c.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3級以下);

  d. 單癱(肌力3級以下);

  e. 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4.6.2頭面部損傷緻: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

  b. 雙側眼睑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睑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1級;

  d. 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

  e.颞下颌關節強直,牙關緊閉;

  f.一耳極度聽(tīng)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tīng)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tīng)覺障礙;

  g.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0%以上;

  i.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

  4.6.3脊柱損傷緻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4.6.4頸部損傷緻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4.6.5腹部損傷緻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6.6盆部損傷緻:

  a. 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b. 子宮全切。

  4.6.7會陰部損傷緻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4.6.8外陰、陰道損傷緻陰道狹窄,功能障礙。

  4.6.9肢體損傷緻: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70%以上;

  b. 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4.6.10 皮膚損傷緻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6%以上。

  4.7 Ⅶ級傷殘

  4.7.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緻:

  a. 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外傷性癫痫,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認症;

  d. 嚴重構音障礙;

  e.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

  f. 單癱(肌力4級);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4.7.2頭面部損傷緻:

  a. 一側眼球缺失;

  b. 雙側眼睑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 口腔或颞下颌關節損傷,重度張口受限;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損,牙齒脫落16枚以上;

  e.?一耳極度聽(tīng)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tīng)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tīng)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tīng)覺障礙;

  f .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 . 外鼻部大部份缺損(或畸形);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4cm2以上;

  i.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

  j. 頭皮無毛發75%以上。

  4.7.3脊柱損傷緻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4.7.4頸部損傷緻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以上。

  4.7.5胸部損傷緻:

  a. 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

  4.7.6腹部損傷緻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7.7盆部損傷緻: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xiàng)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産道破壞;

  c.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4.7.8會陰部損傷緻:

  a. 陰莖體部份缺失(或畸形);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功能障礙。

  4.7.9肢體損傷緻: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b. 雙手感覺完全缺失;

  c. 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d. 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e. 雙下肢長度相(xiàng)差8cm以上;

  f. 一肢喪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膚損傷緻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8%以上。

  4.8 Ⅷ級傷殘

  4.8.l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緻:

  a. 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中度失讀伴失寫症;

  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

  d.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4.8.2頭面部損傷緻:

  a. 一眼盲目4級以上;

  b. 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

  c. 上颌骨、下颌骨缺損,牙齒脫落12枚以上;

  d. 一耳極度聽(tīng)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tīng)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tīng)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tīng)覺障礙;

  e.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f. 鼻尖及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8cm2以上;

  h.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

  i. 頭皮無毛發50%以上;

  j.颌面部骨或軟組織缺損32立方厘米以上。

  4.8.3脊柱損傷緻: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二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

  4.8.4頸部損傷緻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4.8.5胸部損傷緻:

  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12肋以上骨折。

  4.8.6腹部損傷緻: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 脾切除;

  c. 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

  4.8.7盆部損傷緻: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xiàng)差6cm以上;

  b. 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c.尿道嚴重狹窄。

  4.8.8會陰部損傷緻: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嚴重影響功能。

  4.8.9外陰、陰道損傷緻陰道狹窄,嚴重影響功能。

  4.8.10 肢體損傷緻: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30%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75%以上;

  c. 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d. 雙足十趾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e. 雙下肢長度相(xiàng)差6cm以上;

  f. 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膚損傷緻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4.9 Ⅸ級傷殘

  4.9.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緻:

  a. 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外傷性癫痫,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嚴重失讀或嚴重失寫症;

  d. 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複;

  e.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

  f. 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9.2頭面部損傷緻:

  a. 一眼盲目3級以上;

  b. 雙側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睑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 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損中,牙齒脫落8枚以上;

  e.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颞下颌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聽(tīng)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tīng)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tīng)覺障礙;

  i. 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cm2以上,或面部線(xiàn)條狀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cm2以上;

  m. 頭皮無毛發25%以上;

  n. 颌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16立方厘米以上。

  4.9.3脊柱損傷緻: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粉碎性骨折。

  4.9.4頸部損傷緻:

  a. 嚴重聲音嘶啞;

  b. 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損傷緻:、

  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葉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級。

  4.9.6腹部損傷緻: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膽囊切除;

  c. 脾部份切除;

  d. 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4.9.7盆部損傷緻: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xiàng)差4cm以上;

  b. 骨盆嚴重畸形愈合;

  c. 尿道狹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f. 子宮部份切除;

  g. 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4.9.8會陰部損傷緻: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體損傷緻: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

  d.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構破壞;

  f. 雙上肢長度相(xiàng)差10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xiàng)差4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闆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膚損傷緻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2%以上。

  4.10  Ⅹ級傷殘

  4.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緻:

  a. 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外傷性癫痫,藥物能夠控制,但(dàn)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複;

  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 斜視、複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lí)性缺失;

  h. 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i.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緻:

  a. 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

  d. 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e. 眼内異物存留;

  f.外傷性白内障;

  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聽(tīng)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tīng)覺障礙;

  m.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xiàn)條狀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q. 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r. 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s. 颌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緻: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損傷緻: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

  4.10.5 胸部損傷緻:

  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損傷緻:

  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 膽囊破裂修補;

  c. 腸系膜損傷修補;

  d. 脾破裂修補;

  e.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f. 膈肌破裂修補。

  4.10.7 盆部損傷緻: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xiàng)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破裂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胱破裂修補;

  h. 尿道輕度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部損傷緻: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e.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陰、陰道損傷緻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肢體損傷緻: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f. 雙上肢長度相(xiàng)差4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xiàng)差2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闆以上線(xiàn)性骨折;

  i.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膚損傷緻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65附則

  5.1 遇有本标準以外的傷殘程度者,可根據傷殘的實際情況,比照本标準中最相(xiàng)似等級的傷殘内容和附錄A的規定,确定其相(xiàng)當的傷殘等級。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采用本标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5.2 受傷人員(yuán)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者,評定結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的綜合計算方法可參見(jiàn)附錄B。

  5.3 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yuán)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

  5.4 本标準備等級間有關傷殘程度的區分見(jiàn)附錄C。本标準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數。

  7附錄A

  (規範性附錄)

  傷殘等級劃分依據

  A1 Ⅰ級傷殘劃分依據

  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爲: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A2 Ⅱ級傷殘劃分依據

  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爲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時有人幫助;

  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A3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爲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于室内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A4 Ⅳ級傷殘劃分依據

  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爲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于居住範圍内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A5 Ⅴ級傷殘劃分依據

  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爲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b. 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A6 Ⅵ級傷殘劃分依據

  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爲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dàn)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A7 Ⅶ級傷殘劃分依據

  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爲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不能從事複雜(zá)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級傷殘劃分依據

  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爲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lí)活動受限;

  c. 能從事複雜(zá)工作,但(dàn)效率明顯降低;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A9 Ⅸ級傷殘劃分依據

  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爲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

  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爲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8附錄B

  (資料性附錄)

  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

  B.1 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

  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是(shì)按傷者的傷殘賠償計算方法加以計算。

  B.2 根據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賠償指數等,有下式:

  式中:C――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元;

  Ct――傷殘賠償總額,元;

  C1――賠償責任系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

  Ih ――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B.3 傷殘賠償指數

  傷殘賠償指數是(shì)指傷殘者應當得到傷殘賠償的比例。B.2中的傷殘賠償指數是(shì)按本标準3.6條規定,以傷殘者的傷殘程度比例作爲傷殘者的傷殘賠償比例。

  9附錄C

  (規範性附錄)

  有關傷殘程度的區分

  C.1 面部的範圍和瘢痕面積的計算

  C.1.1 面部的範圍

  面部的範圍指上至發際、下至下颌下緣、兩側至下颌支後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顴部、頰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 面部瘢痕面積的計算

  本标準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實測瘢痕面積的方法,分别計算瘢痕面積。面部多處瘢痕,其面積可以累加計算。

  C.2 心髒功能的區分

  根據體力活動受限的程度,将心髒功能分爲:

  a. Ⅰ級:無症狀,體力活動不受限;

  C. Ⅱ級;較重體力活動則有症狀,體力活動稍受限;

  c. Ⅲ級:輕微體力活動即有明顯症狀,休息後稍減輕,體力活動大受限;

  d. Ⅳ級:即使在安靜休息狀态下亦有明顯症狀,體力活動完全受限。

  C.3  呼吸功能障礙程度的區分

  C.3.l呼吸功能障礙

  因事故損傷所緻的呼吸功能的改變。

  C.3.2呼吸功能障礙程度的區分

  本标準根據體力活動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礙分爲:

  a. 呼吸功能嚴重障礙:安靜卧時亦有呼吸困難出現(xiàn),體力活動完全受限。

  b. 呼吸功能障礙:室内走動出現(xiàn)呼吸困難,體力活動極度受限;

  c. 呼吸功能嚴重受影響,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難,體力活動大部分受限;

  d. 呼吸功能受影響,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蹬樓梯出現(xiàn)呼吸困難[4.4.3,4.4.4b],4.4.5a),4.5.3,4.5.4b)屬此情況];

  第二種情況:快步行走出現(xiàn)呼吸困難[4.5.5a],4.10.3b),4.10.4b)屬此情況)。

  C.4 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

  C.4.1 手缺失和喪失功能

  指因事故損傷所緻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喪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節和近節指節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節指節占8%,中節指節占7%,近節指節占3%;無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節指節占4%,中節指節占3%,近節指節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準中,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的程度是(shì)按前面方面累加計算的結果。

  C.5 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

  C.5.1 手感覺喪失功能

  指因事故損傷所緻手的掌側感覺功能的喪失。

  C.5.2 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

  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是(shì)相(xiàng)應手功能喪失程度的50%計算。

  C.6 肩關節、肩關節複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C.6.1 肩關節及肩關節複合體

  肩關節指由肩胛骨的孟臼與肱骨頭之間形成的關節,它與肩鎖關節、胸鎖關節、肩胛胸關節共同組成肩關節複合體。肩關節功能受肩關節複合體其他關節功能的制約;肩關節複合體其他關節功能通過肩關節功能予以體現(xiàn)。

  C.6.2 肩關節及肩關節複合體喪失功能

  因事故損傷所緻肩關節及肩關節複合體其他關節的功能喪失。

  C.6.3 肩關節及肩關節複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肩關節複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是(shì)通過測量肩關節喪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計算。

  C.7 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區分

  C.7.1足弓結構破壞

  因事故損傷所緻的足弓缺失或喪失功能。

  C.7.2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區分

  a. 足弓結構完全破壞:足的内、外側縱弓和橫弓結構完全破壞,包括缺失和喪失功能。

  b. 足弓1/3結構破壞或2/3結構破壞,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結構破壞。

  C.8 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C.8 .1肢體喪失功能

  因事故損傷所緻肢體三大關節(上肢腕關節、肘關節、肩關節或下肢踝關節、膝關節、髋關節)功能的喪失。

  C.8.2 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是(shì)用肢體三大關節喪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體三大關節相(xiàng)應的權重指數(腕關節0.18,肘關節0.12,肩關節0.7,踝關節0.12,膝關節0.28,髋關節0.6),再用它們的積相(xiàng)加,分别算出各肢體喪失功能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