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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爲“湖南省農業機械安全協會”(英文名:HuNan Agricultural Equipment Safet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HNAES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shì)由湖南省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專業人員(yuán)、農業機械教育培訓工作者、農業機械擁有者、使用者及駕駛操作人員(yuán)和社會相(xiàng)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shì)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安全生産方針。以實事求是(shì)的科學态度,開展農機安全領域學術、技術、管理方面的研究探讨,推動農機經營者、使用者學習交流技術、學法守法;普及農機安全生産知(zhī)識及農機駕駛操作規程,引導農機經營者、使用者遵章守紀,安全駕駛、操作農業機械,預防和減少農機事故;向有關部門反映農機駕駛、操作者和會員(yuán)的意見(jiàn)、建議(yì)和呼聲,協助處理農機生産活動中的有關問題和糾紛;維護農機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做好農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促進農機化事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産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産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爲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湖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地址:湖南省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66号。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農機主管部門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開展農機安全理論、技術研讨、學術及信息交流;

  (二)向會員(yuán)和有關方面提供有關法律和技術咨詢服務,組織開展農機安全培訓和技術咨詢活動;

  (三)組織引導農機專業合作社、農機專業大戶、農機駕駛操作人員(yuán)等開展安全互助保險;

  (四)協助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調查處理農機事故;

  (五)開展農機安全生産技術和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六)開展符合本會章程精神的農機公益事業;

  (七)開展與本會業務有關的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 員(yuán)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yuán)種類分爲單位會員(yuán)、個人會員(yuán)。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yuán),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内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yuán)入會的程序是(shì):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shū);

  (二)經理事會讨論通過;

  (三)由秘書(shū)處發給會員(yuán)證。

  第十一條 會員(yuán)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yì)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yuán)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yì);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fèi);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yuán)退會應書(shū)面通知(zhī)本會,并交回會員(yuán)證。會員(yuán)如果無正當理由1年不交納會費(fèi)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yuán)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産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shì)會員(yuán)代表大會,會員(yuán)代表大會的職權是(sh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yì)理事會、監事的工作報告和理事會的财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通過本會會費(fèi)标準及管理辦法;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yuán)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yuán)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yì)須經到會會員(yuán)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yuán)代表的名額按照會員(yuán)數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分配。

  第十七條 本會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shì)會員(yuán)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yuán)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shì):

  (一)執行會員(yuán)代表大會的決議(yì);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shū)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yuán)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yuán)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财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yuán)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申請設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shū)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yì)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yì);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産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yì)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yì),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shū)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xiàn)、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内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shū)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shū)長由副理事長兼任;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shū)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shū)長每屆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shū)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shū)長爲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yuán)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yì)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shū)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按規定審批本會日常支出;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shū)長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shū)處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工作人員(yuán)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fèi)來源:

  (一)會費(fèi);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内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yuán)會費(fèi)。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fèi)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财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确、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yuán)。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yuán)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yuán)調動工作或離(lí)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yuán)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财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yuán)代表大會和财政部門的監督。資産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将有關情況以适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組織的離(lí)任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yuán)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yuán)代表大會審議(yì)。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yuán)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内,報省民政廳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财産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yì)。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yì)須經會員(yuán)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民政廳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省民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财産,在省民政廳及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xiàng)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1年12月 28 日第二次會員(yuán)代表大會表決審議(yì)通過後實行。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部門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