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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範
發布日期:2019-03-29    作者:

農機發〔2019〕3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cūn)(農牧、農機)廳(局、委、辦)及農機鑒定站,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及所屬農機鑒定站:

  爲貫徹落實《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農村(cūn)部令2018年第3号),我部制定了《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範》(簡稱《規範》),現(xiàn)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同時,就《規範》實施中幾個具體問題明确如下。

  一、關于已受理産品的鑒定。對于2019年4月1日前受理的申請,農機鑒定機構可按照受理時執行的鑒定大綱和辦法開展鑒定工作,發放(fàng)《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shū)》的時間不得晚于2019年11月30日。對其中按《規範》重新申請鑒定的,予以優先安排鑒定。

  二、關于《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shū)》有效期。《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shū)》到期或者持有人提前申請換領《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shū)》的,由發證的農機鑒定機構依據新的鑒定大綱,對産品的一緻性及證書(shū)、标志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符合要求的頒發新證書(shū)。

  三、關于證書(shū)和标志的監督。農機鑒定機構對發放(fàng)的證書(shū)和标志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應依據産品鑒定時所用大綱,并按《規範》執行。


農業農村(cūn)部

2019年3月8日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規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以下簡稱“農機鑒定”)工作的實施,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适用于農機鑒定的大綱制修訂、産品種類指南制定發布、申請和受理、鑒定實施、證書(shū)發放(fàng)與标志使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第三條  農機鑒定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台(以下簡稱“平台”),統一公開農機鑒定的大綱、産品種類指南、鑒定結果和證書(shū)等信息,由農業農村(cūn)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以下簡稱“鑒定總站”)負責運維管理。

第二章  大綱制修訂

  第四條 農機鑒定大綱(以下簡稱“大綱”)分爲推廣鑒定大綱和專項鑒定大綱 ,分别由鑒定總站和省級農機鑒定機構負責技術歸口管理。尚無推廣鑒定大綱或現(xiàn)行推廣鑒定大綱不能涵蓋其新增功能和結構特點的創新産品,制定專項鑒定大綱。鼓勵生産企業、有關機構提出制修訂大綱的建議(yì)、草案。

  第五條  大綱按以下程序制修訂:

  (一) 技術歸口單位公開征求社會意見(jiàn),提出制修訂計劃。其中專項鑒定大綱制修訂計劃上報省級主管部門前應報鑒定總站備案;

  (二) 主管部門審定并下達制修訂計劃;

  (三) 技術歸口單位組織相(xiàng)關承擔單位依據大綱編寫規則起草大綱草案,公開征求社會意見(jiàn);

  (四) 技術歸口單位組織大綱的審定。審定一般采用專家會議(yì)審查形式。審查結論應協商一緻,需要表決時,必須有不少于出席會議(yì)專家的四分之三同意爲通過審定;

  (五) 主管部門公示、批準、編号、發布;

  (六) 技術歸口單位在大綱發布後10個工作日内,将大綱文本上傳至平台。專項鑒定大綱上傳至平台後,視同完成備案。

  第六條  大綱實施過程中,如發現(xiàn)有技術内容必須進行修改或補充時,主管部門或技術歸口單位應及時提出大綱修改單,按照公開征求意見(jiàn)、專家審定、主管部門批準的程序公布實施。

第七條  大綱全國通用。各省在采用其他省專項鑒定大綱時,可以結合實際調整适用地區性能試驗内容,以大綱修改單的形式公布,由本省鑒定機構實施。專項鑒定大綱具備條件後應列入推廣鑒定大綱制修訂計劃,轉化爲推廣鑒定大綱。

第三章  指南發布

  第八條  農機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原則上每年制定或調整、發布農機鑒定産品種類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明确可鑒定産品的種類、範圍和要求。

第九條  制定指南應堅持服務大局、開放(fàng)共享,堅持積極作爲、挖潛擴能,堅持突出重點、鼓勵創新,根據農業生産和農機化發展需要,結合鑒定能力、經費(fèi)預算等因素綜合确定鑒定産品種類範圍。

  第十條  指南應包括産品類别、品目、名稱,以及受理單位和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條  指南應報同級主管部門同意後發布,并在發布後10個工作日内上傳至平台。

第四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二條  申請鑒定的産品應在農業機械生産者(以下簡稱“生産者”)營業執照(境外生産者爲法定登記注冊文件)的經營範圍内。農機鑒定一般由生産者進行申請,由銷售者申請的,應當提交生産者簽署的委托書(shū)。

  第十三條  申請者通過網上農機鑒定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填寫《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申請表》(式樣見(jiàn)附件1),提交申請。同一産品不得在不同鑒定機構之間重複申請。

申請者填報完畢後,下載打印申請表,經生産者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加蓋單位印章後寄送受理的鑒定機構。

  第十四條  農機鑒定申請表應當按照一個獨立的申請産品填寫,符合大綱規定的涵蓋機型或鑒定單元,應與主機型合并申報。

  第十五條  申請農機鑒定的産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指南的;

  (二)生産量、銷售量不滿足大綱要求的;

  (三)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要求補正的;

  (四)已向其他鑒定機構申請的;

  (五)其他應當不予受理的。

第五章  鑒定實施

  第十六條  鑒定機構按照大綱要求,采信申請者申請時提供、由具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

  第十七條  鑒定機構在符合相(xiàng)關規定的情況下,可共享鑒定資源,也可采取任務委托等合作方式。合作鑒定由受理或牽頭承擔任務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報告。

  第十八條  申請者因故延期或終止鑒定項目,應向鑒定機構提交申請,經鑒定機構審核确認後予以延期或終止。鑒定機構因故延期或終止鑒定項目時,應向申請者說明原因。項目延期時間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九條  鑒定機構原則上按季度在指定媒體上公布通過農機鑒定産品的相(xiàng)關信息,包括主要技術規格參數信息和檢測結果,并在10個工作日内上傳至平台。

第六章  證書(shū)發放(fàng)與标志使用

  第二十條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shū)》(以下簡稱“證書(shū)”)應當載明鑒定類型、生産者名稱和注冊地址、産品名稱、産品型号、涵蓋型号或鑒定單元(适用時)、證書(shū)編号、換證日期(變更時适用)、注冊日期(适用時)、有效期等相(xiàng)關内容。證書(shū)規格爲A4豎版,其式樣見(jiàn)附件2。

  第二十一條  推廣鑒定标志的名稱爲“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章”,其式樣及規格參數見(jiàn)附件3。專項鑒定标志的名稱爲“農業機械專項鑒定證章”,其式樣及規格參數見(jiàn)附件4。

标志由基本圖案、産品型号、證書(shū)編号、信息二維碼組成,二維碼的信息應包含發證機構、生産者名稱、注冊地址、産品名稱、産品型号、涵蓋型号或鑒定單元(如有)、有效期、售後服務聯系方式。二維碼由發證機構通過信息系統生成,申請者下載制作。

  第二十二條  證書(shū)編号由鑒定機構統一編制。證書(shū)編号由鑒定類型、頒發年号、鑒定機構編号和頒發順序号四部分組成。編号規則如下:

  T (或Z)****XXYY####

  其中:T表示推廣鑒定,Z表示專項鑒定

  ****—4位年号

  XX表示受理機構代碼

  YY表示承擔機構代碼

  ####—4位順序号

  受理機構代碼和承擔機構代碼由鑒定總站發布。

  第二十三條  通過農機鑒定的産品,生産者按照農業農村(cūn)部發布的式樣自行制作标志,并将标志加施在獲證産品本體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四條  鑒定機構對生産者申請變更換證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經确認後15個工作日内完成證書(shū)變更。變更後的證書(shū)編号和發證日期保持不變,原證書(shū)作廢。對經批準變更的證書(shū),按證書(shū)發布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并上傳平台。

  第二十五條  證書(shū)有效期滿前6個月内,生産者在對下述情況确認無誤後,從信息系統自行注冊,由鑒定機構換發證書(shū)。

  (一) 産品在證書(shū)有效期滿時符合現(xiàn)行大綱的要求;

  (二) 生産者營業執照或登記注冊文件合法有效;

  (三) 證書(shū)信息未發生改變或證書(shū)信息發生改變已按規定進行變更;

  (四) 産品結構、型式和主要技術參數未發生變化或發生變化未超出現(xiàn)行大綱允許範圍;

  (五) 産品未在國家産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出現(xiàn)不合格;

  (六) 未塗改、轉讓、超範圍使用證書(shū)。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鑒定機構負責對發放(fàng)的證書(shū)和标志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采取日常監督或專項監督的方式實施。

日常監督是(shì)指鑒定機構定期對獲得證書(shū)的生産者及産品開展的抽查監督。專項監督是(shì)指當獲證生産者涉嫌存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所列情形時而開展的針對性監督。

  第二十七條  日常監督采取“雙随機一公開”的抽查方式實施,按比例随機抽取監督對象和監督人員(yuán)。監督的内容包括:

  (一)生産者名稱、地址及産品一緻性情況;

  (二)證書(shū)和标志使用情況。

專項監督的方式根據獲證企業及産品的違規情形确定。

  第二十八條  鑒定機構應通過平台公布監督投訴聯系方式,便利公衆對獲證企業及産品違規行爲的投訴舉報,并及時關注相(xiàng)關職能單位信息公開情況,監測獲證産品有效期滿注冊情況,加強獲證産品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監督抽查應制定實施方案,明确樣機的确定、對象和人員(yuán)、内容和方法,判定規則以及處理辦法等。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不合格的撤銷其證書(shū);無法聯系的生産企業,在指定媒體公示公告15日無異議(yì)後,注銷其鑒定證書(shū)。

  第三十一條  鑒定機構在完成證書(shū)和标志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後,公布結果并依規處理相(xiàng)關違規企業和産品,編制監督工作報告抄報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鑒定機構對生産者違背所作承諾的行爲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申請、撤銷所獲鑒定證書(shū)等處理,并予公開通報。

  第三十三條  鑒定機構依照《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和本規範對違規生産者作出處理前,應履行書(shū)面告知(zhī)或者約談程序聽(tīng)取意見(jiàn),經集體研究作出有關處理決定,并予以公布。涉事生産者在規定時限内不予以回複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約談的,視同無異議(yì)。有關調查處理材料應留存備查,保存期3年。

  第三十四條  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應當将農機鑒定工作成效納入對鑒定機構的績效管理考核,加強監督。監督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理申請、完成鑒定的産品情況;

  (二)制修訂大綱的情況;

  (三)信息公開與上傳平台的情況;

  (四)企業投訴情況;

  (五)執行廉潔紀律情況;

  (六)承擔、完成鑒定總站組織的國家支持的推廣鑒定工作情況等。

  第三十五條  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規則、操作規範、風險防控等制度,加強内部監督制約,規範鑒定行爲,保證工作質量,防範廉政風險。

農機鑒定人員(yuán)由所在的鑒定機構對其進行相(xiàng)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試驗方法和儀器操作方法的培訓和考核,成績合格者方可從事農機鑒定工作。

  第三十六條  農機鑒定人員(yuán)被舉報或投訴的,其所在的鑒定機構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取消農機鑒定資格或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鑒定機構應當建立規範的檔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證書(shū)有效産品的相(xiàng)關材料;農機鑒定檔案保存期(含證書(shū)注冊延展期)至證書(shū)失效後1年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範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農業部公告第2331号)、《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大綱管理辦法》(農辦機〔2011〕61号)、《通過農機推廣鑒定的産品及證書(shū)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工作規範》(農辦機〔2013〕36号)和《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部級鑒定能力認定實施細則》(農辦機〔2016〕24号)同時廢止。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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